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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应成全社会健康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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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8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15日13:56:59 打印此页 关闭

在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由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承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卫生、劳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之间历经多次调整,监管体制呈现从集中统一到多头负责,再到集中统一的历史轨迹。此次机构改革后,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负责职业卫生的全流程监管,有利于实现职业卫生监管事权统一,避免部门间互相推诿;既充分发挥安监部门传统的强势监管优势,又发挥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可以看出,党中央对职业健康高度重视并寄予了殷切厚望。

事实上,我国现有职业人群占总人口的2/3,职业活动时间占个人生命周期的近2/3。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涉及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根本利益。既往数十年,职业病患者的主体是工人。如今,伴随科技的进步、生产工具的转变,职业病患病人群已向白领群体蔓延,但他们大多深陷其中却不自知。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首次进行修订过程中,网友曾对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常见病能否纳入职业病目录有所争论,但大多只抱怨几句,没有形成理性而热烈的讨论。最终,这些疾病因“不易确定是否是工作期间罹患”未被列入职业病目录。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只要从事与颈椎损伤相关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即可被认定为职业病。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健康关切。我国有2.86亿名农民工,他们大多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农民工因病致贫、返贫,避免“用命挣钱、用钱买命”的悲剧上演,对于如期打赢扶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健康友好社会的底线。

职业病防治离不开法治环境的保障和防治队伍的支撑,这是机构调整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的出台,昭示我国卫生健康工作已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跨越。因此,职业卫生不应停留在职业病防治的老模式上,而要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探索向“职业人群全面健康管理”的职业卫生工作新模式转变,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疾病防治、健康促进和构架健康社区有机结合,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切实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本文摘自,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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